矿山打石承揽合同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安岳县高升矿山设备制造厂与泸县嘉明镇石燕煤矿购销合同纠纷案案时间:当事人:周应和法官:文号:泸民终字第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泸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高升矿山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矿山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周应和,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县嘉明镇石燕煤矿以下简称“石燕煤矿”。法定代表人郑仁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发,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岳县高升矿山设备制造厂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泸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翻斗矿车国标台,单价元,计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插销每台矿车二根,固定在矿车上,活动橡胶碰头,碰头每头支衬二根,碰头至大梁上下左右加固。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明永成与张国清、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龙洞沟石料厂、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原告明永成,男,生于,汉族,柞水县人,住小岭镇常湾村七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于灵,柞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清,男,生于,汉族,柞水县人,住乾佑镇什家湾村二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姚贵兴,陕西宏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宏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龙洞沟石料厂以下简称龙洞沟石料厂。法定代表人张吉友,德盛矿业公司董事长。被告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住所地镇安县南街原建行七楼。法定代表人张吉友,董事长。原告明永成与被告张国清、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龙洞沟石料厂、镇安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永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于灵、被告张国清及其委托。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一鸣锅炉有限公司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行业新闻中国起重机械设备网打造中国最专业的起重机械门户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一鸣锅炉有限公司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景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钦洲,任公司法制办主任。被告山东一鸣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任公司经理。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泰山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华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鸣锅炉有限公司、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作出受理决定。分别向山东一鸣锅炉有限公司、菏泽。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关闭工程承揽合同甲方(发包方):身份证号: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为矿的采矿权人,乙方为具有具备相应施工和安全生产经验的施工队,现甲方将矿的开采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施工生产。为明确双方权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矿山概况:矿山名称:矿山矿山范围:矿山面积为,其地理坐标为:矿石性质:二、工程内容:基建、恢复、采掘(开拓、探矿、切割、回采、出矿、运输至指定地点)及为上述工程服务的全部辅助性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设备、设施投入和管理工程。三、承包方式乙方以包施工、包生产、包易耗材(包括水、电、油、爆破品、钻头、钻杆、绳锯条等费用包人工、包工程量和生产质量、包责任的清包工及辅材等易耗品采购的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承。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执行。一:本合同承包性质为承揽,乙方工作范围如下:乙方在奇台县鑫磊矿区新矿开采矿石,按照甲方管理人员规定分类堆放。装车(如年底乙方人员撤离矿山,甲方如需装车,费用甲方自、清理现场。所锯矿点年底工人撤离时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按以下合同内规定相关条款处罚。其他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及辅助工作。二:甲方的义务如下:提供甲方和奇台县卡拉麦里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矿山开采合同,供乙方承包人验看。协调与主管部门、周边矿区的关系。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备、机械如下:大切机、发电机、螺杆机、木尖、木头、型钻机、大切用抽水机、装载机、轨道、拉水车、刀头焊机、焊片、焊架、电焊机、水管、电缆、风管。以上机械设备甲方为乙方配备一套,其余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所用甲方之上述设备在年底收工时必须是维修好的能正常。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从江西省赣州市矿管局获悉,赣州稀土资源整合首批转型矿山开采合同近日在龙南县签订,部分矿山开发代表与赣州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签下了稀土承揽开采合同。这意味着赣州市实现了稀土采矿权人对矿山开采的直接管理。整合转型前,由于历史原因,采矿者与采矿权人相分离,开发利用水平低、生产总量失控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稀土产业的健康发展。整合转型后,赣州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采矿主体,原采矿者只有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开采合同后方可采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矿山法人治理,使该公司真正履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大大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为做大做强稀土产业提供了资源保障,为引进战略投资者搭建了招商平台。据介绍,赣州市参加稀土转型工作的稀土生产县有个,矿山有个,此次有个矿山签订了开采合同。摘自:中国矿产设备网。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矿山生产承包合同作者:未知网络更新:栏目:承揽合同矿山生产承包合同摘要:矿山生产承包合同发包方: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合理提高矿业资源利用率,甲方享有采矿权的矿山,乙方愿意承包。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承包标的西大沟石灰石矿,该矿位于市朱洼村黄庄村民组以西,乡村山岗村民组以东,环湖路以南。山岗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乡山岗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村民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镇黄庄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约亩。自起至止,共计四个承包年,至为承包年,以后如此类推。三、承包价款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价款为陆万伍仟元整元。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费,每个承包年壹整元。四、承包款交付办法承包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乙方一次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款和涉爆炸物品管理费,以后每年乙方于三月底以前足额交纳下一承包年度该贰项费用,乙方交付承包。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大立村石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有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大立村石矿。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大立村。投资人:徐远清,该石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朱文,浙江省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学发,浙江省衢州市平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大立村石矿(以下简称大立村石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惠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委托代理人:关军,男,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大唐八三发电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学斌,男,玉门市赤金镇镇政府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兴武,男,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原告甘肃嘉盈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兴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大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关军、刘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兴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与被告关兴武签订了甘肃肃北常流水莹石矿开采外包合同,合同中对被告的生产量及莹矿石品位做了明确约定,被告在前,每月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生产量,并且开采出的部份莹矿石品位未达到以上,导致我公司因无莹矿石原料而无法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于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同意解除合同,但煽动其雇佣的民工以工资未付清为由到公司闹事,无奈。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石矿为与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石矿,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负责人:程文平,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丽鸿、刘琪瑞,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绍宜,男,出生,公司副总经理,住龙游县龙洲街道华西园幢四单元室。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石矿以下简称:庙后石灰石矿为与被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爆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燕芳独任审判,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庙后石灰石矿的委托代理人章丽鸿、刘琪瑞,被告泰安爆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石矿与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法搜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赤岸村庙后石灰石矿与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程序中,庙后石灰石矿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一、年到的采矿许可证三份复印件,拟证明庙后石灰石矿具有采矿资格;二、年国家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一份,拟证明庙后石灰石矿年月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三年一换的,证明前三年庙后石灰石矿是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年向国土资源局缴纳的相关开采费用凭证及衢州市安监局的号文件各一份,证明爆破是矿山扩建所必须的,虽然不允许庙后石灰石矿开采,但是允许庙后石灰石矿扩建。被上诉人泰安爆破公司对上诉人庙后石灰石矿所举的证据质证认为认为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假使真实,也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庙后石灰石矿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向泰安爆破公司提供了合同厦行期内。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高升矿山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矿山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周应和,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县嘉明镇石燕煤矿(以下简称“石燕煤矿”)。法定代表人郑仁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发,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泸县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岳县高升矿山设备制造厂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泸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翻斗矿车(国标)台,单价元,计元;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插销每台矿车二根,固定在矿车上,(活动)橡胶碰头,碰头每头支衬二根,碰头至大梁上下左右加固,三角板块连接,大梁连接中间增二节横衬,牌方架小于角钢;矿箱,档头钢板,矿轮浇钢外油盖。合同。

矿山打石承揽合同,宣判后,吴真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真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矿点的采矿权人是矿产品公司。一审判决认定矿产品公司与邓华签订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属认定合同性质错误,该合同是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邓华与矿产品公司是雇佣关系。因此,矿产品公司应当对邓华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吴真请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矿产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矿产品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邓华是代表吴富等五个股东承包矿山开采,邓华的身份是矿点的股东合伙承包人的代表人。邓华以承包合同与其形成开采的承揽合同关系。邓华在承包期间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由其承担是为了降低承揽者的开采风险,该保险并非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其公司的职工或自行雇佣的员工均办理了社会保险。合同约定邓华在承包期间应全面服从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的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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