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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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合同范文,采石场承包协议甲方:乙方:为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加大开采力度,提高矿石开采量,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采石场从事矿产开采,本协议期限暂定年,从起至止,除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二、上缴利润:乙方应按照每开采一方石料向甲方计提元作为其承包甲方石场的承包费用。乙方应保证在承包期内每月开采石料数量不低于立方。如乙方开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应按照每月元向甲方支付承包费。上缴利润应经双方确认,每月月底进行结算。三、双方权利义务:甲方:甲方应承担办理矿山证照、手续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甲方应做好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维护用于出入石场的道路、水电设施等,确保道路通畅。甲方负责协调与村民关系,保证石场的开采工作能正常进行。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在承包。

采石厂合同范文,找法网合同转让,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签定。

采石厂合同范文,、总则.编制目的为规范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采石厂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塌方,人员轻微受伤等一般事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报当地政府和上及主管部门。.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

采石厂合同范文,日上午时,丽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曾行亮在采石厂开装载车受伤后被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而厂方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记者在庭上看到,丽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多名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审理。现年岁的曾行亮从年月起在华坪县干龙洞采石厂开装载车,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曾行亮在开车作业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华坪县医院治疗,其伤情为椎体压缩骨折。出院后,曾行亮申报工伤认定,但干龙洞采石厂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接到曾行亮提出要求和干龙洞采石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干龙洞采石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华坪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经审理,法院确认曾行亮与干龙洞采石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干龙洞采石厂仍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江市中级法院审理,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

采石厂合同范文,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本案的山塘是国家的当然不能返还,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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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合同范文,日前,苗强化名因工伤待遇问题将某个体采石厂告上仲裁庭。原来,苗强自年月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其工伤待遇一事与采石厂发生分歧,故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付伤后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某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且已支付其元,结清了伤前工资和有关工伤待遇。所以,不同意苗强的诉讼请求。经仲裁庭查明:采石厂不否认苗强在其单位工作,采石厂支付苗强元,并言明,以此款结清伤前工资及工伤待遇,苗强签字后领取。据劳动部门调查认定,苗强负伤为轻伤,其工伤致残程度达不到评级标准,苗强伤前在个体采石厂工作天。庭审中苗强称当时每月工资标准为元,个体采石厂称月工资元。鉴于双方各执一词,又都提供不了工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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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合同范文,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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