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相关法规

采石相关法规,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您好,全部文件内容请登录后使用!用户名密码欢迎注册成为,北大法宝全球的中国法律信息数据库,法律工作必备工具!您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购买本单篇中文法规(英文译本另购),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欢迎试用北大法宝,更快更全更方便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申请试用请填写以下内容:(必填部分)。

采石相关法规,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章总则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

采石相关法规,第五条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一)港口、机?⒐拦こ躺枋┕潭ǖ那蚍段冢?(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第五条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的区域范围内;(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铁路、省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

采石相关法规,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

采石相关法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文号:发文单位:颁布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环保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石矿、粘土矿开采安全条件、水土保持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上页下页尾页上一篇: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修正下一篇: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采石相关法规,条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

采石相关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障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限制开山采石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必须加以保护,严禁非法开山采石。二、下列区域、地段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以下简称禁采区):(一)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

采石相关法规,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

采石相关法规,字体:放大正常缩小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图片上滚动鼠标变焦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障和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限制开山采石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必须加以保护,严禁非法开山采石。二、下列区域、地段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以下简称禁采区):(一)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

采石相关法规,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执行(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采石相关法规,矿长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亲自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决定。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定、批准与实施。负责审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危害等措施计划,解决费用到位,确保措施落实。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安全管理资质和矿山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及时发放,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统筹)。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专职安全员应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

采石相关法规,(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采石相关法规,法规提交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法规名称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颁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文字号宁政发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什么是编号?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年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实施以后,各级政府及部门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克服了许多困难,化解了大量的矛盾。通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限制开山采石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矿山关闭工作基本平稳,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新一轮的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家单位“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

采石相关法规,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用地。

采石相关法规,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森林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规定》实施前,在可采区范围内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应按《规定》进行边采边治。在前,整治后符合《规定》的,可换领新的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在可采区范围内要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举办大、中型采石、取土矿山企业的采矿权进行招标;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进行规模开采、规模经营。五、符合《规定》保留的采石、取土矿山企业,未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时要补缴,拒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费用的,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新开办采石场、取土场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同时,一并缴纳保证金,拒。

采石相关法规,关于采石取土的法律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禁采区范围内采石取土。三、采石取土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四、开办采石取土企业的应当依照《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五、新设石矿、粘土矿的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六、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采石。

采石相关法规,《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章名全文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