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号)及《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号)的规定,现将三门县官塘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采矿权转让人名称:三门县官塘采石场投资人姓名:杨宝玉企业住所:三门县沿赤乡官塘村二、采矿权受让人名称:三门县恒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军注册三门县沿赤乡官塘村三、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矿山名称:三门县官塘采石场、地理位置:矿区位于三门县沿赤乡官塘村、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矿区范围:(西安坐标系开采深度:由米至米标高;矿区面积:.平方公里;资源储量:根据转让双方提供的数据为.万吨;四、转让采矿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有效期限:至。五、转让人民币叁佰伍拾整。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六、公示期至。在公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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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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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采石场转让合同书百度文库采石场转让合同书甲方出让方丁寿华甲方出让方丁寿华乙方受让方赵立峰乙方受让方赵立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石场转让事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协议的原则,达成如协议一、甲方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明兴一队的延吉市甲方将位于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明兴一队明兴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设备附延吉市明兴采石场设兴采石场及采石场内的所有设备备明细表和所有房屋转让给乙方。备明细表和所有房屋转让给乙方。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延吉市明兴采石场的一切过户手续和有效证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及工续和有效证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及工商、税务、环保等采石场所需各种证件,发生费用由甲方负税务、环保等采石场所需各种证件,责。日到期。三、九龙村场地租赁合同年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中律网,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依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对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采矿权人为陆柏仁的、矿山名称为《兴城市白塔乡下范村东山采石场》的、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安山岩矿的采矿权协议转让报件进行了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成交情况、转让人名称:陆柏仁、法定代表人:陆柏仁(身份证号:,住址:辽宁省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四家村四家屯号受让人名称:兴城市鸿顺石业有限公司(预先核准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身份证号:,住址:辽宁省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四家村四家屯号矿山名称:兴城市白塔乡下范村东山采石场、成交时间:二、转让价格及转让方式、转让壹拾(.转让方式:协议转让三、采矿权基本情况矿区范围坐标(西安坐标系)及面积(.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五、公示期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去掉节假日),自至止。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拨打,或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葫芦岛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葫。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元及违约金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晓静):。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采石场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宁乡道林镇垅枫村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一、转让范围及内容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具体转让内容如下一采石场全部资产情况详见资产清单并附实地照片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采矿权名称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地理位置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采矿权许可证号、有限期限三年开采矿种砂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万吨年、矿区面积.平方公里、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附件副本复印件三采石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为方便采石场的生产乙方将承继甲方与他人签订。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中顾法律网法律咨询中心:昨日公开法律咨询条,:一对一咨询条,昨日委托条,共解决个问题。我要发布法律咨询我要回复法律咨询本文章主要介绍了合同转让案例,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的问题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法律,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案情简介,君与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年采石合作合同,由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君投资款,盈亏由双方共担,如果在采石、运石过程中受到阻碍,则由君负责。君与君又签订了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的合作合同,由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期为年,承包费共计为.整。在承包期内,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君承担。承包期为,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君找君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君告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原“某采石场”变更为“某采石场”,经营者为君。君取得了“某采石场”的省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初步审查意见为“要求设计单位尽快对设计中存在的。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郴民一终字第号张程军与许根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法官:文号:郴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张程军因采石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郴北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被上诉人许根芽(乙方)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塘尾村四组村民曾宪府、曾宪寿、曾宪礼三大户(甲方)签订一份《采石场转让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同意乙方在本组草上岭责任山约米宽的区域内开办采石场,有效期五年。从至止,租金每年元;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必须经甲方同意才有效。随后,许根芽在此责任山投资兴建了一采石场。而上诉人张程军也在此责任山上开办一采石场,并办理了采石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二人的采石场相邻,各自开采经营。上诉人。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涪采矿转字号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现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张联甫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涉及变更内容公示如下:一、采矿权变更名称:将重庆市涪陵区采张联甫采石场企业法定代表人张联甫变更为张生文。二、采矿许可证号:三、有效期限:至四、矿区面积:.平方公里五、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六、发证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区国土资源局以上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前向重庆市陵区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联系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场南路号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阅览次数:次打印。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转让人(甲方):马强(身份证号)马铭宏(身份证号)龙龙中(身份证号)承包人(乙方):徐海莲(身份证号)李维俊(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条、甲方在与《梅东村石场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范围的土地开采及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土地的开采及使用,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甲方不参与分配,乙方一次性将现金贰拾整(:.元)人民币付清给甲方。第二条、乙方在开采、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税费、环保、林业及土地资源占用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三条、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应由乙方合法自给,安保服务费由乙方负责交纳。第四条、乙方在生产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致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找法网合同转让,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原、被告之间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原、被之间。
采石许可证转让协议,兰溪市浦兰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事项公示:信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字号:兰溪市浦兰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事项公示浙矿交公示号根据《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号)的规定,现将兰溪市浦兰采石场采矿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采矿权转让人名称:兰溪市浦兰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杨凤根;注册(经营场所):兰溪市横溪镇桐坞岭村。二、采矿权受让人名称:浦江县巧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注册浦江县小西门巷号。三、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矿山名称:兰溪市浦兰采石场;地理位置:矿区位于兰溪市城区北东度方向,直距公里桐坞岭村北米的山坳间,行政隶属兰溪市横溪镇管辖;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区范围:(西安坐标系)点号坐标坐标、.,.,.,.,.,.,.,.开采范围拐点坐标点号坐标坐标、开采深度:由米至米标高;矿区面积:.平方公里;资源储量:依据转让方提供的《〈兰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