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转让协议

采石厂转让协议,案例标题李海成与何景银等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发文文号辉民初字第号审判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判日期同时按下和键可以在本文检索申请隐私保护李海成与何景银等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辉民初字第号原告李海成,男,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建,男,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平,女,出生。被告何景银,男,出生。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联合,男,出生。被告赵康,男,出生。被告杜联合、赵康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乃祥、张争艳,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成与被告何景银等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至本院。本院即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廉政监督卡,依法由审判员胡文安、付新堂、郭立英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胡文安担任审判长,郭立英主审。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

采石厂转让协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京国土矿号),决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北京市小蒋沟采石厂采矿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产权交易所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小蒋沟采石厂采矿权协议出让任务书》(京矿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矿权基本情况:共个拐点坐标:标高:米。年编制的《北京市周口店磁家务石灰石矿区详查地质总结报告及北京市周口店东庄子石灰石补充地质总结报告》;年编制的《北京市房山县河北村石灰岩矿床详细勘探总结报告》;年《北京市房山县晓幼营煤岭石灰岩详查报告》;年编制的《北京市房山县东班各庄电石用石灰石矿床详细勘探报告》;年编制的《北京市房山县上万矿区水泥用石灰岩勘探地质报告》;年编制的《:万周口店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二、采矿权出让期限:个月。三、公告期限:至。四、肖先生、王先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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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厂转让协议,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有效合同,而是属于未生效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无效论”应休矣。对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案情,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采石厂转让合同:原告林某将两处矿塘(南矿塘、北矿塘房屋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付款,余款分期给付;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借条。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林某.,余款.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在转让前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按照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不久,被告张某分别以元、.的价格将南矿塘、北矿塘转让给了他人。后来,因被告张某未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款.,被告李某对其中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分歧关于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矿塘及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能转让,生产工具、机器、房屋等属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转让。

采石厂转让协议,对该起采石厂转让合同案的效力分析: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该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所以,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是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要式法律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采石场转让时未有经过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因此双方的行为是当然的无效行为。本案转让的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是与采石场属一个整体,是为采矿服务的,因采石场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法开采,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的转让失去了意义,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本案的转让协议应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适用相互返还原则,本案的山塘是国家的当然不能返还,返还的范围只能是房屋、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但这些财产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不能返还,所以只能折价返还。

采石厂转让协议,根据《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公开交易办法(试行)》(京国土矿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出让北京市小蒋沟采石厂采矿权。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水泥用灰岩矿矿业权出让任务书》(京矿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矿业权基本情况:二、矿业权出让方式:协议三、矿业权出让期限:年四、矿业权受让人名称:北京市小蒋沟采石厂五、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出让价款:人民币伍拾万壹仟壹佰元整支付方式:分期缴纳六、公示期限:至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燕女士、段先生;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号丰汇时代大厦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

采石厂转让协议,受遵义市刘远平采石厂(张忠惠)委托,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议转让遵义市刘远平采石厂(张忠惠)采矿权,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采矿权基本情况(一)采矿许可证号:。(二)采矿权人:张忠惠。(三)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十字村(四)矿山名称:遵义市刘远平采石厂。(五)经济类型:私营企业。(六)有效期限:自至。(七)开采矿种:石灰岩。(八)开采方式:露天开采。(九)发证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十)地理位置:遵义市刘远平采石厂,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方向,直距约.公里处的高桥镇十字村村民组处。行政区划属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北纬:″。有矿山公路与遵义-松林公路相连,交通方便。(十一)矿区面积及坐标:面积.平方公里,矿区坐标如下:(十二)资源储量情况:依据转让方提供的贵州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编制的《遵义市刘远平采石厂年度地质测量小结》。

采石厂转让协议,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工商登记),住所地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鲁德全,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治懋,男,西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苑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彭岗,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简称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剑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远德、席富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法定代表人鲁德全与其委托代理人黄治懋、被告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采石厂是从事花岗岩开采的村办集体企业,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由采石厂与各矿点负。

采石厂转让协议,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法院判决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信息档案标题: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坪村采石厂与陕西华林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档案编号:判决文号:西民初字第号被告律师事务所:被告律师:判决内容: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沈坪村采石厂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按合同约定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该合同虽未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但该合同符合要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对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在采矿权转让合同条款中对磁铁矿资源一次性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亦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对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议定程序和《物权法》对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应由集体成员决定的规定,原、被在合同签订后才召开“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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